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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2464号

蒋巧红、刘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巧红;刘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4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巧红,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倩倩,女,汉族,1999年9月4日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上诉人蒋巧红因与被上诉人刘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蒋巧红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巧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巧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蒋巧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雷心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