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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1059号

王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沈某某;宋某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性,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费县。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性,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费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性,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费县。被执行人沈某,男性,1988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8********,汉族,住新庄镇信兴庄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某、沈某某、宋某某、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鲁1312民初5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靖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