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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698号

侯娜与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娜;李永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1698号

原告:侯娜,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李永奇,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侯娜诉被告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7600.00元,合计276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一直推脱,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永奇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约定适当给付利息。由于被告一直未给付借款,2017年7月26日,被告李永奇重新为原告侯娜出具借据一枚,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包括之前的18000.00元本金及之前7个月的利息2000.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20000.00元的借款利息已经结至2017年10月26日。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李永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7年7月26日被告李永奇为原告侯娜重新出具的借据将前期7个月的借款利息200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重新出具的借据载明的金额20000.00元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息贰分即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娜借款20000.00元(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林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