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终4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东3里**。
法定代表人:袁佳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福,男,现在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任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敏,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
原审
被告:广西秀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房
法定代表人:袁顺城。 上诉人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金敏、原审被告广西秀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为153元,由上诉人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6元,余款15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南宁万隆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桂芬
审判员 覃若鹏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覃叶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