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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8民初1990号

张明楠与王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楠;王志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428民初1990号

原告:张明楠,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王志坤,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张明楠与被告王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9年4月初至2019年5月11日,被告分两次在马鞍山及旺业店雇佣原告及原告所有的勾机为其承包的电力工程服务,约定每小时工资200元,两次合计产生3700元工时费,结算时,被告以没钱为由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坤欠原告张明楠工资款37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志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明楠工资款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宝燕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