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3801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星源佳苑碧华路。
法定代表人:瞿仁,执行董事。
被告:徐金生,男,1944年12月1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沙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