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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民初3801号

3801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3801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星源佳苑碧华路。

法定代表人:瞿仁,执行董事。

被告:徐金生,男,1944年12月1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聚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沙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