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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3行审3号

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与青海省晶百园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青海省晶百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青010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曾用名:西宁市城中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瑞源路**。

负责人:王东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伟民,男,该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界宏,男,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青海省晶百园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福路巷**。

法定代表人:陈国永。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审查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以青海省晶百园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的××区.3亩集体土地,现因该宗地位于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香格里拉小区土地征拆范围内,将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撤回其作出的201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史长州

审 判 员 李永栋

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秋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