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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2226号之十六

梅四明、张致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四明;张致珩;冯世喜;余玉珍;周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2226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梅四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张致珩,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冯世喜,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余玉珍,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周小霞,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致珩、冯世喜、余玉珍、周小霞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小霞的银行存款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