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2226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梅四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张致珩,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冯世喜,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余玉珍,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周小霞,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致珩、冯世喜、余玉珍、周小霞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小霞的银行存款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