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4民初749号
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组织机构代码:A0743914-X。
负责人:史悦,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阁(,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
被告:刘东来,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 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东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史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阁、被告刘东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2016年至2019年土地承包金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本村四荒(机动地)承包合同。原告将位于本村102国道北大酒店0.5亩(东至吴东青、西至闫志、南至102道、北至地)机动地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10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承包金为每年250元,每年1月1日交清(上打租)。合同签订后,被告交清了2015年承包金250元,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未交纳当年的承包金。综上,被告连续4年未交纳承包金,已构成合同违约,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东来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确实欠原告土地承包金,但原被告之间有其他经济纠纷,原告应支付被告垫付的修路款4600元、在租种土地上栽种桃树补偿款29736元(24780元+4956元),且原告修理河道时,侵占了被告的责任田,具体占了多少被告不清楚,村里有同样情况的村民,都对应的减少了承包金数,原告也没给被告相应核减。原告先解决上述问题,被告就同意交纳承包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与刘东来签订的四荒(机动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其他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魏洪国出具的证明、卢龙县双望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杨爱军出具的证明,均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刘东来签订四荒(机动地)承包合同,将本村“102道北大酒店”0.5亩机动地发包给被告,承包期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承包金每年250元,每年的1月1日交清。被告自2016年起欠原告4年承包金1000元,故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给付承包金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土地0.5亩,原、被告间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承包金义务。现被告刘东来欠原告2016年至2019年土地承包金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与村委会存在其他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东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至2019年土地承包金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东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秀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