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929民初632号

原告吴东林与被告马良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东林;马良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929民初632号

原告:吴东林,男,汉族。

被告:马良超,男,汉族。 原告吴东林与被告马良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马良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马良超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原告在河南太康县砖厂打工工资15000元,被告马良超是包工头。被告与原告协商借用原告的工资给其他人发工资,年底还给原告,但被告自此不再过问。201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口头协议每年利息400元,并承诺回家尽快付清本息,但至今未给付本息,原告每次催要,被告均推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马良超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马良超电话记录,其陈述欠原告工资15000元属实,和柴敦华的是一年的,也是工资。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与被告陈述相印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马良超雇请原告吴东林为其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0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东林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马良超,2015年12月7号。”

本院认为,合法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原告已提供相应劳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资及借款共计15000元,并提交了借条一份进行佐证,根据被告称述,其认可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其欠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东林劳务费15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马良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曼

书 记 员 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