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4执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邹其清,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谭光辉,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邹其清与被执行人谭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湘122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其清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19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光辉有存款、证卷及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19年2月15日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谭光辉在衡阳市城南区黄白路营盘村有一套产权证号为00046664的房屋一套,但由于房屋面积小,又是夫妻共有财产,建房时间长,且房屋陈旧,没有处置价值;2019年2月26日分别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雁峰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谭光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被执行人谭光辉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包费用50000元及滞纳金135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7元、执行费852元,共计6575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凌鹏
审判员 向军华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