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3民初579号
原告:王亚飞,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系华池县水务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江,现年30岁,汉族,华池县紫坊畔乡信用社保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飞诉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飞以私下处理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亚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亚飞承担500元。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安馨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