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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394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朱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7-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朱海山;青岛海右重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942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0-1号。

负责人:侯倩旭,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朱海山,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

申请人:青岛海右重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

法定代表人:周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申请人朱海山、青岛海右重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海山、青岛海右重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海山、青岛海右重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贾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