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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3执892号

田琼英与秦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琼英;秦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田琼英,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秦露,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县。申请执行人田琼英与被执行人秦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鄂0503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秦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琼英赔偿各项损失21635.77元。因秦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琼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秦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露应向田琼英赔偿各项损失21635.77元,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及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20元、本案执行费229元,以上合计22684.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秦露的银行存款22684.7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秦露以21635.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田琼英支付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俊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周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