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25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云,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一部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改成、被告人陈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0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陈云醉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县子夏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43mg/100m1。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云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陈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经温县司法局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桂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