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0105民初1934号

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青0105民初1934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玉珍,青海沙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1,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玉珍,被告任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计3468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2016年8月29日生一女孩(任某2现年2岁半)。2019年1月25日因被告出轨第三者,双方产生矛盾,并协议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由于当时原告一时气愤难以接受被告的出轨行为,对财产处理上不够冷静,所签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财产的分割明显不公。原告婚前财产有一辆别克君威牌汽车×××当时购买价为22万元,婚陪财产4万元(萨帝牌冰箱、夏普牌电视机、海尔牌洗衣机、电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另外,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偿还被告名下房贷4万元,偿还被告名下奥迪Q5×××车贷46892元,以上各项共计346892元,原告认为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346892元。

被告任某1辩称:原告说我出轨第三方是不存在的,我们已经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时,不存在隐匿财产、胁迫、欺骗的行为。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从没有拖欠过。婚后在购买的奥迪牌轿车时,原告的父亲支付了10万元,这10万元在我们离婚后已经还给了原告的父亲。关于房贷刚开始办理的商业贷款,后转为公积金贷款。贷款都是由我一个人在偿还。我们在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为74669.2元。结婚时女方的陪嫁还在家中,但该陪嫁是用我们家给她的彩礼购买的。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照、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证明内容: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及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证据二:离婚协议书,证明内容: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但对本案诉讼的诉求未作出处理的事实;证据三:被告的购房合同,证明内容: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原被告共同还贷的事实;证据四:房贷还贷信息,证明内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被告公积金还贷的事实。证据五:中信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证明内容:婚后贷款200000元购买奥迪轿车的事实;证据六:个人贷款还款计划查询、贷款扣款回单,证明内容:双方在离婚之前共同还款93784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等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双方对证据提出的意见,本院在案件事实中予以分析和认定采纳。

经审理查明,1、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2016年8月29日生育一女任某2。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财产及债务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奥迪牌小轿车(车牌×××)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该车车款壹拾万元,男方须于2019年1月29日前将该款转入女方银行卡内,双方无任何共同债务。住房及其他协议:住房青海省西宁市××区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住房贷款由男方承担(此房为男方婚前财产)。2、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的父亲以22万元的价格给原告购买“别克君威牌”汽车一辆。2016年11月,原被告将该车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卖,向原告的父亲借款10万元,并向中信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购买奥迪Q5牌×××号轿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的男方给付女方车款10万元即为支付原告父亲的借款10万元,该款在双方离婚后已由被告支付给了女方的父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车贷74362.47元。3、2013年5月11日,被告任某1与西宁信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西宁市××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75121元,其中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2015年5月,原被告结婚至2019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向银行支付房贷74669.2元,对该还贷金额原被告均无异议。4、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父母给原告彩礼36800元,原告用该彩礼购买了萨帝牌冰箱、夏普牌电视机、海尔牌洗衣机、电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作为陪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http:?/??/?www.66law.cn?/?special?/?lhccfg?/?""财产分割""_blank?)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到原告应享受的权利和未分割的财产,争议的焦点为:

一、关于婚后购买的奥迪牌汽车一辆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奥迪牌轿车,该车辆系原告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别克轿车变卖10.5万元后,又借原告的父亲10万元,并贷款20万元购买。在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双方间共同财产奥迪牌小轿车(车牌×××)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该车车款壹拾万元,男方须于2019年1月29日前将该款转入女方银行卡内,双方无任何共同债务。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该协议中被告向原告所支付的10万元系偿还所借原告父亲的借款,本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原、被告变卖原告婚前车辆所得10.5万元未进行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其婚前财产变卖别克牌轿车所得10.5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奥迪牌车辆归被告所有,车辆贷款由被告承担。

二、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名下房屋贷款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任某1与西宁信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西宁市××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75121元,其中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2015年5月原被告结婚至2019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向银行支付房贷74669.2元,对该还贷金额原被告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屋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应当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给予原告进行补偿。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仅主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被告房屋贷款的一半,即373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在情况说明中对其婚前的陪嫁愿意与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相抵消,不再主张,是原告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别克君威”牌车辆变卖款105000元,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被告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37334.6元,共计142334.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6504元,减半收取3252元,原告李某承担1334元,被告任某1承担1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育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http://www.66law.cn/special/lhccfg/""财产分割""_blank)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