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6民初1261号
原告:王晓明,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梅林辉,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岷县蒲麻镇镇府干部,住岷县。
被告:王小强,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蒲麻镇政府职工,住岷县。
原告王晓明与被告梅林辉、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明诉称,2017年8月6日,被告梅林辉因倒还信用社贷款缺款,通过王小强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期5个月。借款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借款到期二被告违约不能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无果。请求:1、判令被告梅林辉及时清偿原告借款60000元,并判令给付6万元自2017年8月6日至一审作出裁判时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李素in本清。2、判令被告王小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概由二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梅林辉因涉嫌合同诈骗,岷县公安局已经立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王晓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