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3财保36号
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671413260U。
法定代表人:陈丽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412878。
被
申请人: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CP0B。
法定代表人:孙冬,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绵阳涪城支行,户名: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2×××49)。丁玉明、陈丽琴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西段金府商贸城4号楼1单元1层9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448号门市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额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绵阳涪城支行,户名: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2×××49)银行存款140000元,期限为1年,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丁玉明、陈丽琴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西段金府商贸城4号楼1单元1层9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4448号门市,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182元,由申请人江安县双仁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瑞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