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2民初1866号之一

刘某与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刘某,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蒲某,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刘圣维与被告蒲润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宿 波

审判员 解文阳

审判员 刘晓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蒂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