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3138号
原告:高骏富,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吉宾,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昌,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被告之父。
原告高骏富与被告杨吉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骏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佳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