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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3138号

高骏富与杨吉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高骏富;杨吉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3138号

原告:高骏富,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吉宾,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昌,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被告之父。

原告高骏富与被告杨吉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骏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佳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