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730号之一
原告:赵永军,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力,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永军与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赵永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赵永军负担。
审判员 曹希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