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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1730号之一

赵永军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永军;张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730号之一

原告:赵永军,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力,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永军与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赵永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赵永军负担。

审判员  曹希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