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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2137号之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单士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单士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21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瑞通大厦**。

负责人:单增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单士库,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士库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单士库价值3618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