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21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瑞通大厦**。
负责人:单增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单士库,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士库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单士库价值3618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二O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