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焦光芒,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范曙光,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杨整荣,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隆回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焦光芒与被执行人范曙光、杨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范曙光、杨整荣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焦光芒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范曙光、杨整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计付,息随本清;由范曙光、杨整荣负担案件受理费827.5元。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19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1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于2019年6月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99元,财付通账号资金742.82元。2019年3月29日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扣划的存款2741.8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741.82元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杰
审判员 李基高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