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5536号
申请人:段冬梅,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东圣韵百业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辉路**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57755237K。
法定代表人:姜汉章。
被
申请人:姜汉章,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
申请人:傅海霞,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
申请人:江虹,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段冬梅与被申请人广东圣韵百业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汉章、傅海霞、江虹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段冬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圣韵百业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汉章、傅海霞、江虹共计2067634.67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冬梅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圣韵百业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汉章、傅海霞、江虹的银行存款共计2067634.67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远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