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469号
原告:张金星,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孙秀明,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张金星与被告孙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金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张金星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欣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