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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民初1469号

张金星与孙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金星;孙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1469号

原告:张金星,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孙秀明,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张金星与被告孙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金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张金星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欣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