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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199号

庄玉桂与庄建平、庄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玉桂;庄建平;庄亚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5民初199号

原告:庄玉桂,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庄建平,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庄亚娥,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庄玉桂与被告庄建平、庄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玉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庄玉桂负担。

审 判 长  陈蕃诗

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

人民陪审员  施平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津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