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5民初199号
原告:庄玉桂,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庄建平,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庄亚娥,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庄玉桂与被告庄建平、庄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玉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庄玉桂负担。
审 判 长 陈蕃诗
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
人民陪审员 施平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津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