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7779号
原告:张静,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小皇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刘庄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红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静与被告河南小皇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张静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张静负担。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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