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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28刑初95号

母其全、张必恒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828刑初95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母其全,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9年2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捕前住云南省宣威市,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必恒,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2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捕前住宣威市,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马田粉,女,1982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2019年2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捕前住宣威市,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豫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在证朱某文的邀约下,从宣威市老家出发来到孟连县欲到缅甸曼相矿山打工,因嫌办理证件手续繁琐耗时,三名被告人遂分别从孟连勐啊口岸偷渡到境外。2019年2月19日因被告人母其全家中有事需要回老家,被告人张必恒、马田粉也不愿继续在矿山打工,遂三被告人邀约一同从曼相矿山偷渡入境。入境后三被告人乘坐车牌号云D××××**的客车欲从孟连县到宣威市,当日23时59分,途径国道227线3660公里处时,被正在该处开展公开查缉的澜沧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在接受民警盘查过程中,三被告人主动交代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的行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提请依法判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从宣威市老家出发到孟连县欲到缅甸曼相矿山打工。因嫌办理证件手续繁琐耗时三名被告人遂一同从孟连勐啊口岸偷渡到境外。2019年2月19日因被告人母其全家中有事需要回老家,被告人张必恒、马田粉也不愿继续在矿山打工,三被告人遂一同又从孟连勐啊口岸偷渡入境。入境后三被告人乘坐车牌号为云D×××**的客车欲从孟连县到宣威市,当日23时59分,途径国道227线3660公里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在接受民警盘查过程中,三被告人主动交代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出入境查询证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清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赛家顾、朱某的证言、通话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无视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在接受盘查时主动交代了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母其全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必恒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田粉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OPP0牌银色直板手机R7plus1部、1+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OPP0牌银色直板手机R7sm1部(存于澜沧县公安局),予以退还被告人母其全、张必恒、马田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军萍

人民陪审员  胡 明

人民陪审员  李新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