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22执1305号之一

张冠伟、付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冠伟;付青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冠伟,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付青山,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小史店镇张滹沱村南老庄23号,身份证号:。关于张冠伟申请执行付青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付青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青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姬重起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怀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