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冠伟,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付青山,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小史店镇张滹沱村南老庄23号,身份证号:。关于张冠伟申请执行付青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付青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青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姬重起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怀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