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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执40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与柯名松、黄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柯名松;黄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3144x9。

负责人:卢曰安。

被执行人:柯名松。

被执行人:黄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柯名松、黄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6735元、利息3223.23元、手续费及违约金8419.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8元、执行费77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6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名松、黄红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63273.87元(含本金、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3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涛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