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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1664号之一

宋全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1664号之一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对宋全明诉李政华、赵云飞、赵志红、赵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07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4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58元由被告李政华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李政华承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