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1664号之一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对宋全明诉李政华、赵云飞、赵志红、赵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07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4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58元由被告李政华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李政华承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