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3469号
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卫都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崔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先普,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迎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