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058号
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
法定代表人:丁剑,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福保,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先瑞,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少峰,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