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280号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1J),住所地信宜市东镇街道教育城大道清华园商住小区××贵和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萍,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431。
被告:欧红活,男,197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1X),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89×××××837。
被告:李开萍,女,1979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26),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电话:135×××××568。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红活、李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继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斌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