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肃衡路与滏阳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汪礼家,执行董事。
被告:徐杨,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本院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崔 勇
人民陪审员 曹会敏
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立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