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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1263号之一

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7-2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肃衡路与滏阳五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汪礼家,执行董事。

被告:徐杨,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前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本院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崔 勇

人民陪审员  曹会敏

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立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