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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民初1607号

蒲小芬与苗小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小芬;苗小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1607号

原告:蒲小芬(身份证号:×××),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生,住青海省××县号。

被告:苗小洛(身份证号:×××),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生,住西安市××区。

原告蒲小芬与被告苗小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小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小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蒲小芬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席进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