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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798号

吴良平、曾晓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良平;曾晓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798 号 申请执行人吴良平,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曾晓威,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吴良平与被执行人曾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9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0340.7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