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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6965号

上海润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上海润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健;上海润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健;上海润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6965号

原告:上海润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健,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润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润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嘉定人社认(2018)字第4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沪人社复不受字[2019]第11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而原告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可且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与本案存在直接关系,现原告已申请行政复议并处于相应权利救济期,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周逸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文俭

书 记 员 姚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