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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3民初2459号

刘某与廊坊市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刘某;廊坊市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3民初2459号

原告:刘某,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原告刘某与被告廊坊市某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学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冯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