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特2262号
申请人:陈力为
被
申请人:陈衍庆代理人:陈丽蓉,系被申请人妹妹。申请人陈力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衍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因脑干出血,经台山人民医院抢救,挽救了生命,但肢体留下残疾。2017年5月20日再次出现脑部大面积出血,急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开颅及气管切开手术,现被申请人至今仍昏迷(植物生存状态)。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称,对申请人的陈述及主张其为被申请人监护人无异议。经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一份《精神状态与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衍庆目前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器质性意识障碍”。2.被鉴定人陈衍庆目前因严重意识障碍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告已于2011年与其配偶李永红离婚。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陈衍庆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现已离异,申请人作为其子女申请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陈衍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陈力为为被申请人陈衍庆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审 判 长 刘 智 枫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洵娴(代)
书 记 员 赖 淑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