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5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丁华,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8丹水国际**。
法定代表人:郭庆福。申请执行人丁华与被执行人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华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鄂010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一、退还申请人丁华110,000元;
二、向申请人丁华支付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向申请人丁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
四、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170元;
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749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姚子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