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1351号
原告:杜文江,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周勤,女,汉族,1975年0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绿优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农业园区宝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05720K。
法定代表人:黎清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江与被告周勤、重庆市农产品集团绿优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江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文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文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文江负担。
审判员 刘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采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