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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6执522号

刘某某与马步伟,马步军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俊;马步伟;马步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6执522号 刘某某、马某乙、马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0元。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于2019年5月27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5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