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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456号之一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均安,马阿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均安;马阿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陕0402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96。

被执行人:马某,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万某,男性,汉族。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万某公证债权一案,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8)咸渭证执字第0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内容为:执行标的为:(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陆角陆分(其中包括利息及罚息为肆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陆角陆分,直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合同约定的罚息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242338.66元及2018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本案执行费为35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万某银行存款245873.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贺轶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悦 - 1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