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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民初927号

翁后文与余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后文;余道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3民初927号

原告:翁后文,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余道茹,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翁后文与被告余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道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8年原告小孩准备结婚期间,被告以家庭生活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余道茹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 余道茹未质证。 余道茹未举证。 被告所举证据1、2。经核实,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0日,被告以家庭生活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未还,显属无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余道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翁后文借款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余道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