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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02民初1073号

孙忠海与东辽县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忠海;东辽县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2民初1073号

原告:孙忠海,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东辽县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队。 原告孙忠海与被告东辽县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丛宝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高杠)社会保险金增加工资到每月约2700.00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1年8月参加工作,工作单位是东辽县水利工程队,被告就给原告放假,一直放假到原告退休的年龄。由于被告给原告放假,致使原告下岗,没有任何劳动报酬,也没有生活补助费,原告的生活苦不堪言。信访局、水利局同意给我们交社保高杠,社保不同意,请求法官调解。直到2016年东辽县水利局工程队被辽源市龙山区政府住建局拆迁,拆迁费给六百万元,这时,被告为原告从1985年至2015年发放了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当时,被告在职工大会上承诺拆迁款留下三百万元,为原告及大部分职工缴纳社保,并告知大家现在没退休的员工,都为你们交高杠。原告到2018年12月退休后通知,被告为原告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是低杠每月退休金是1397.00元,为此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于2019年5月5日申请到东辽县劳动仲裁,2019年5月5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而造成的损失(1000.00元/月×15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忠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孙忠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至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丁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