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04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汤宝才,男,1953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8013046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郭成霞。本院在执行汤宝才与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应向汤宝才支付工资1447.8元。因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另案申请人扬州绿宝莲食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裁定受理。经审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2019)苏120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泰州市宇涵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洪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