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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2121号

刘向红与李天义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向红;李天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刘向红,女,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执行人李天义,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 本院在执行刘向红与李天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702民初6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天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天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天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张掖长寿街支行62149943XXXX1193账户内存款6175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佘文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执行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  蔡 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