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465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连少君、柯锡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连少君;柯锡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465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9C。

负责人:左创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桂,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允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少君,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柯锡标,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注册号440××××××××3893。

负责人:连少君。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连少君、柯锡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允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少君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79937.88元(其中本金359561.79元、利息17176.04元、罚息2632.15元、复利567.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28日,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59561.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3%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17176.04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从次年对应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2.请求判令连少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柯锡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与被告连少君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编号:招银佛个字第201××××××××018,下称“《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连少君提供人民币420000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限为60个月。合同还约定被告连少君借款后,若出现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等违约情形时,原告有权停止额度的使用,并有权宣布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连少君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编号:招银佛个字第201××××××××018),约定原告向被告连少君提供贷款42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以国家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53%,采取等额本金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每月1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被告连少君须于每月1日前向指定账户存入本月本息以供原告扣收,并于该笔借款到期日前内将全部本息存入该账户。如被告连少君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对其未偿还贷款本金按日在上述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合同》还约定,被告连少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直接扣收借款人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原告与被告连少君、柯锡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于同日签订《个人贷款自主月供协议书》,约定自主月供期限为36个月。本案所有被告分别通过《授信协议》相关条款及其他从合同,约定以连带保证的方式为《授信协议》项下被告连少君对原告形成的全部债务之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与被告柯锡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分别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招银佛个字第201××××××××018),分别约定被告柯锡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均自愿以各自名下全部财产为被告连少君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均涵盖上述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已依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连少君指定的账户发放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42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原告经贷后检查发现,被告连少君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依时履行还款义务,已逾四期未能及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原告有理由相信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已严重受损,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原告在诉讼中补充陈述,以原告向两被告邮寄提前到期催收通知日计,截止2019年4月19日,被告连少君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59561.79元、利息17176.04元、罚息17215.64元、复利1264.55元。从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59561.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3%再上浮50%计算,以17176.04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从次年对应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三被告均没有答辩。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形成完整的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链,两被告没有到庭予以抗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原告诉状所述事实属实。另查明1.案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信函、短信、邮件等通知一经按照协议第1条所确定借款人的任一联系方式发出,均视为已送达该等当事人。借款人的手机、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主动及时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更新手机、地址等联系方式的,贷款人将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与借款人与借款人进行联系。借款人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贷款人的,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宜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柯锡标作为保证人在《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银行与担保书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保证人变更担保书的联系地址时保证及时通知原告,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原告向三被告在案涉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均于2019年1月18日被签收。另查明2.原告委托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务,双方并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现原告主张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800元。

本院认为,《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连少君已多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依约主张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因原告在本案起诉前向各被告有效发出提前还款通知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故本院认定本院向各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9年1月18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经核算,计至2019年4月19日,被告连少君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59561.79元、利息17176.04元、罚息17215.64元、复利1264.55元,三被告没有到庭对此予以抗辩,故本院予以确认。从2019年4月20日起,被告又应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3%再上浮50%,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从次年的对应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17176.04元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予原告,均计至所欠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偿还所欠的律师费,并有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佐证,且委托代理律师事实上已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已是必然产生的费用,且该律师费收费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律师费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柯锡标自愿为被告连少君最高额本金4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费用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该两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柯锡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少君追偿。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连少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计至2019年4月19日的借款本金359561.79元及利息17176.04元、罚息17215.64元、复利1264.55元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又应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从在次年对应日开始调整)上浮153%再上浮50%以本金359561.79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以利息17176.04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连少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800元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俏美琪内衣商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4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少君追偿;

四、柯锡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4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少君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8.04元,财产保全费2438.69元,合计5966.73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966.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颖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