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4757号
原告:金建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主要
负责人:邓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珊,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金建农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建农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建农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建农负担(该款原告金建农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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